您好!对于您反映的问题,河口区人社局现回复如下:
目前,河口区人社局调查处理女职工产假落实问题的依据主要是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和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第十二条。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七条规定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、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其中,“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”中的“法律法规”可参照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等相关规定。新修订的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对女职工产假时间的规定“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”与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一致。
对于是否属于“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”需要由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具体落实部门进行判定,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能享受“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”待遇。
河口区人社局按照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规定,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。河口区内企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让女职工休产假的,可向河口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举报,投诉电话0546-3659319。